徐婷婷律师亲办案例
涉外离婚
来源:徐婷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浏览量:933

 我的当事人于2002年与一台湾籍男子结婚,2003年后双方没有再见面,2005年台湾籍男子在台湾起诉离婚,法律文书通过海基会送达我的当事人,但我的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就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认可,一直认为收到了台湾的离婚判决就已经离婚。直到2014年,我的当事人才知道自己还没有离成婚,所以委托我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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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婷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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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37号电信大楼五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婷婷
  • 执业律所:
    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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